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實驗動物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根據《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協助省科技廳作好許可證的發放、檢查和管理工作。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負責許可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凡從事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省動管會申領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凡實驗動物保種、繁育與供應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種子必須來源清楚,遺傳學、微生物控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建立后,應從以上單位引種;
(二)實驗動物飼養環境及設施條件符合國家標準;
(三)實驗動物的飼料、飲用水、墊料符合國家標準;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操作規程;
(五)實驗動物工作從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取得甘肅省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培訓與發證工作由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應用實驗動物做動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領動物實驗使用許可證。申領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的實驗動物必須來自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實驗動物飼養環境及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三)實驗動物的飼料、飲用水、墊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操作規程;
(五)進行化學毒物、放射性和病原體感染實驗,應經有關部門認可,按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條 許可證申領程序:
(一)申領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向省實驗動物管委會提交申請報告;
(二)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驗動物專家,按不同等級實驗動物標準進行設施、設備的條件檢查,條件達標發給合格證;
(三)條件達標后,由動管會組織檢測單位對動物進行會檢,審查合格后由省動管會審核簽發許可證;
(四)凡同一單位在不同地點飼養或使用實驗動物者,應分別申領許可證;
(五)對年內第一次驗收未達標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可再申領一次。若再次驗收仍不符合規定者,當年不予發給許可證。
第七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五年(以公歷年為準);檢測時間到期前六個月,持證單位和個人應向省動管會提出申請,經復查(含設施與動物)合格后,重新發證。
第八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的每年十一月到省動管會辦公室辦理年檢手續。受檢單位和個人應提交與其業務相關的人員培訓、考核和體檢記錄;實驗動物設施合格證及動物質量檢測記錄;實驗動物來源證書和使用記錄,以及設施管理運轉情況的報告。
第九條 省動管會對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檢。
第十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許可證轉借、轉讓、出租給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無許可證單位或個人生產的動物及其相關產品。
第十一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因故需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或停止從事許可證規定業務范圍者,應在變更或停止后的一個月內及時變更手續或交回許可證。遺失許可證的,應及時報失并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二條 年檢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者,由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通知,限期改進或在一個月內補辦年檢手續,逾期仍達不到合格要求或仍未辦理年檢手續的,由省動管會吊銷并收回許可證,并予公告。
第十三條 涉及實驗動物的科研項目,其使用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來自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質量不合格的,科研管理部門不予課題立項和科研成果的鑒定驗收;其鑒定和安全評價結果均為無效。
第十四條 凡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和實驗的,一經發現,由省動管會協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已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辦法第九條規定者,經核實,所持許可證由省動管會收回。
違反本規定者,擅自翻印,偽造許可證的,由省動管會予以收繳;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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