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動物疫情測報體系的管理,科學、全面、準確地開展動物疫情測報工作,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國家動物疫情測報體系由中央、省、縣三級及技術支撐單位組成。即國家動物疫情測報中心(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省級動物疫情測報中心、縣級動物疫情測報站和邊境動物疫情監測站;技術支撐單位包括國家動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心(農業部動物檢疫所)、農業部獸醫診斷中心及相關國家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
第三條 省級、縣級動物疫情測報中心(站)設在同級防疫監督機構內,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導。
第四條 農業部畜牧獸醫局負責國家動物疫情測報體系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疫情監測規劃和計劃,對驗收合格的動物疫情測報(監測)中心(站)統一命名。
第五條 全國畜牧獸醫總站統一組織實施全國動物疫情測報工作;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省(市、區)疫情測報站、邊境動物疫情監測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技術培訓、劃定各測報站的監測區域。
第六條 各測報(監測、診斷)中心(站)須按規定報告動物疫情檢測結果;國家疫情測報中心負責疫情監測、測報數據的匯總、分析,國家動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心負責國內外動物疫情的收集、流行病學研究和預測、預報;相關國家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為動物疫情的監測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章 監測
第七條 監測對象
一、對種用、役用動物測報以下疫病
豬: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偽狂犬病、豬呼吸與繁殖障礙綜合征
牛:口蹄疫、結核、布氏桿菌病、瘋牛病
羊:口蹄疫、布氏桿菌病、山羊/綿羊痘、癢病
馬屬動物:馬傳貧、馬鼻疽
雞:新城疫、禽流感
鴨、鵝:禽流感
二、對非種用、非役用動物須測報以下疫病
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新城疫、禽流感、馬傳貧、馬鼻疽、布氏桿菌病、奶牛結核、藍舌病、偽狂犬病、瘋牛病、癢病
三、邊境地區須測報以下疫病
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新城疫、禽流感、馬傳貧、馬鼻疽、布氏桿菌病、藍舌病、牛瘟、牛肺疫、瘋牛病、癢病
根據疫病防治需要,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可對動物疫情測報對象做適當調整。各省可依據本省情況在農業部規定基礎上,適當增加測報對象,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八條 監測方式
一、實驗室監測:每年監測兩次;
二、流行病學調查,每月進行一次。調查范圍:每月監測3個鄉,每鄉2個村,每村20個農戶,每個鄉各抽查規模豬場、羊場、牛場、禽場各1個。
第九條 重點對種畜禽場、規模飼養場以及疑似有本病的動物和歷史上曾經發生過本病或周邊地區流行本病的動物進行采樣監測,按規定做好樣品的記錄、保存、送檢。
第十條 監測方法包括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診斷、病理學檢查、病原分離或免疫學檢測等,已有國家技術規范的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沒有技術規范的由農業部統一確定。
第十一條 各級測報中心(站)及技術支撐單位的任務
省級監測中心負責病原學確診并負責對本省(區、市)內原種畜禽場、擴繁種畜禽場疫病的監測;
縣級測報(監測)站負責區域內疫病的監測;
農業部獸醫診斷中心負責在全國開展重點疫病的抽檢和疫情的復核;
國家動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心負責動物疫病的流行病學研究;
相關國家疫病診斷實驗室承擔有關疫情監測技術的研究與服務,協助解決監測中發現的疑難技術問題。
第十二條 各級測報中心(站)應承擔上級單位臨時下達的有關任務。
第三章 報告
第十三條 各測報中心(站)將監測到的疫情和其它來源的疫情及時匯總,根據《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上報。屬于快報的,應于24小時內報至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同時抄報國家動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心和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特殊規定的疫病,按特殊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每月5日前,各級測報中心(站)應將上月疫情匯總并逐級報至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和國家動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心。
第十五條 各測報中心(站)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將全年工作總結、疫情分析和半年工作總結、疫情分析(附磁盤)匯總并逐級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和國家動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心。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和國家動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心將疫情報告分析、匯總后分別于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報告農業部畜牧獸醫局。
第十六條 各技術支撐單位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將工作總結(附磁盤)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和國家動物流行病學研究中心分析、匯總后分別于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報告農業部畜牧獸醫局。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條 各測報中心(站)應根據規定配備儀器設備,制定必要的儀器設備維護和管理辦法,保持儀器設備工作狀態良好。
第十八條 各測報中心(站)實驗室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實驗室建設環境應符合實驗和生物安全的要求。
第十九條 各測報中心(站)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崗位責任制、疫情監測方案、疫情報告制度、實驗室工作制度、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儀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藥品試劑管理制度、病料采集制度、廢棄物處理制度、安全衛生制度、經費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條 各級測報中心(站)應配備符合規定的動物疫情測報人員。縣級測報站應設3名以上獸醫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的專職動物疫情測報員。動物疫情測報員應熟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熟練掌握監測技術,愛崗敬業、責任心強。
第二十一條 動物疫情測報員須經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審定,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備案。
第二十二條 動物疫情測報員職責。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疫情監測,疫情確認,信息分析,數據收集、整理、上報。
第二十三條 動物疫情測報員應保持穩定,因故離開工作崗位時應做好工作交接手續,不得貽誤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測報中心(站)工作網絡,各測報中心(站)應在鄉鎮動物防疫站內設立疫情報告點和報告員,對發現的疫情及時報告測報站,由測報站進行確診和鑒別。
第二十五條 各測報中心(站)須妥善保存監測的原始資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準確上報疫情監測數據和總結材料。
第二十六條 各測報中心(站)的資產屬同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所有,財產、設備須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各測報中心(站)所需經費應列入地方正常預算,中央視情況對測報工作經費給予補助。不得違規向被抽檢人收取檢測費。
第二十八條 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須按規定定期組織本省(市、區)測報中心(站)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報全國畜牧獸醫總站。
第二十九條 全國畜牧獸醫總站定期對各省疫情測報工作和技術水平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對于測報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表彰;對不履行測報工作任務或任務完成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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