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教學、科研所用動物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維護學校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 號)、《浙江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3號 )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0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動物工作在校“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和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處的領導下開展,實驗動物中心及實驗動物使用單位應密切配合,加強聯系,協調發展。
第三條 按照相關規定成立校“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負責對實驗動物的生產、動物相關的科研設計、動物驗過程及實驗動物福利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凡是使用實驗動物的部門、研究機構、教師、科研人員以及相關個人,均應受本辦法的管理與制約。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生產管理
第五條 實驗動物中心應充分利用現有條件,開展標準化實驗動物的生產、質量自控,嚴格按照省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接受省質檢站的質量抽檢,確保動物質量;取得省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及《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
第六條 實驗動物中心應保證實驗動物的生產供應,從數量及質量上滿足全校教學、科研工作對實驗動物的需求,為不同層次的科研課題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同級別的實驗動物。在保證全校實驗動物供應的前提下,逐步增強地方服務的意識,積極開展增收節支,增強自我生存和發展能力。
第七條 實驗動物中心的崗位操作(如高壓滅菌器操作、電氣設備維護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在保證安全的同時,積極采取節能減排措施,減低動物生產成本。
第八條 實驗及生產過程中,出現實驗動物群發性疾病或異常死亡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查明原因并記錄在案,杜絕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通報校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或更上一級的實驗動物主管部門。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計劃供應
第九條 實驗動物中心及實驗動物使用部門均應指定專人負責動物供應計劃的管理。實驗動物不同于其它物品,有很強的時效性,因此各使用部門必須加強計劃性,按實際需要合理地申報動物數量和選用相應等級的實驗動物。
第十條 教學所需實驗動物須在每學期末制定下學期的申請計劃并報經部、系(院)分管負責人簽字后交實驗動物中心匯總,實驗動物中心應按計劃供應。因計劃不周或申請不及時而耽誤工作的責任自負。需外購實驗動物的,原則上由實驗動物中心統一從有資質的單位購買,以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
第十一條 科研所需實驗動物須由動物使用者在課題確定、經費落實后向實驗動物中心提出動物使用申請,申請包括使用的具體時間、數量、規格要求、品種品系、動物性別、飼養要求等內容。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中心對各使用部門和個人報送的計劃應認真審核,確認無誤后,分類統計供應動物的數量、品種和時間,制定生產、采購計劃,并認真抓緊落實,實驗動物中心應首先保證各項計劃的完成。在未完成計劃供應指標前,不得擅自供應給無計劃部門。
第十三條 由于屏障環境動物生產的成本較高,在實驗動物中心安排生產計劃后,各使用部門的計劃原則上不得有大變更,以免造成浪費或供應不足。普通級動物如需變更或取消計劃,一般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有質量要求且市場來源緊張的實驗動物應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到實驗動物中心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中心應想方設法,確保動物供應計劃按時完成。若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供應的,應提前通知使用部門,并做好與使用部門的溝通,取消或變更計劃,避免影響使用部門的工作或造成動物浪費。
第十五條 無計劃臨時需要使用實驗動物,須經動物中心負責人同意。在保證計劃供應的前提下盡量給予調劑或臨時采購供應。
第十六條 實驗動物中心將按計劃,根據實驗動物的品系、規格、時間、地點和數量要求及時將動物送達各使用部門,并由雙方驗收簽字確認。外單位訂購的動物原則上自取,若需動物中心運輸則按路程收取運輸成本費。領出后的實驗動物概不退換。
第十七條 實驗動物的尸體或殘體由實驗動物中心統一回收,按照實驗動物技術規范,嚴格消毒、封閉包裝,并在有資質的動物無害化處理基地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章 動物實驗的管理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中心技術人員須不斷加強業務學習,充分利用現有條件面向校內外開展動物實驗設計、各種動物實驗操作、動物代養及其他實驗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 不同級別的實驗動物應在其相應的飼養環境下進行實驗觀察,確保實驗過程中動物級別的維持及動物實驗的準確。同一實驗室不得同時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
第二十條 常規教學動物實驗以及科研過程中的各種急性動物實驗可在動物中心以外的實驗室進行。需要飼養觀察的各種動物實驗必須在實驗動物中心進行,各部門或課題組原則上不準私設動物飼養室。
第二十一條 在動物中心進行的各種實驗,若涉及病原體毒株及劇毒化學物質的,課題負責人需在提交申請時書面說明,動物中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允許或拒絕。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在飼養和使用實驗動物的過程中都應愛護動物,應按照“替代、減少和優化”的3R原則進行動物實驗設計,使用正確的方法處理實驗動物。要維護動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環境污染。在動物實驗的全過程自覺接受“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檢查監督。
第五章 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及動物實驗價格參照兄弟單位的價格標準,并結合我校實際成本,制定學校內部價格和對外供應及服務價格。
第二十四條 外單位在申報實驗動物或動物實驗計劃時,應先預交50%定金,領取實驗動物或實驗結束時再進行決算。
第二十五條 實驗動物中心必須按計劃供應實驗動物,若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計劃提供動物,須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相關部門或科研人員,退回定金或協商更改計劃。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若不能按計劃使用實驗動物,又未提前到實驗動物中心更改計劃,實驗動物中心有權扣留定金并按實際損耗結算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外單位購買或科研用動物,每次領取動物時清楚地填寫領料單,每2到3月結算一次;教學用動物每學期末統一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杭州師范大學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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