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11-29
第一條為了規范實驗動物從業人員體檢與健康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的安全與從業人員的健康,根據《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從業人員到有體檢資質的機構進行常規體檢,并根據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崗位分類管理。
第三條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狀態的實驗動物從業人員不適宜從事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應用和飼料生產工作,應由本單位負責及時調整。
(一)皮膚創傷未愈合期間、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衣原體性皮炎及其他有傳染性或污染設施環境的皮膚病。
(二)淋病、梅毒、軟下疳、尿道分泌物淋菌陽性者、尖銳濕疣患者。
(三)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期、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具有傳染性的呼吸系統疾病及各種原因導致的肺葉不張者。
(四)伴有重度咳嗽的急性咽炎及慢性咽炎急性發作期。
(五)伴有腮腺及口腔分泌過度的腮腺炎、腮腺混合瘤和口腔疾病。
(六)細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急性腸炎等各類痢疾或腹瀉。
(七)發熱性疾病、由不明傳染性病因引起的脾臟腫大、淋巴節腫大。
(八)各型傳染性肝炎并處于傳染期者。
(九)傳染性或急性結膜炎。
(十)流行性出血熱及其他人獸共患病毒性疾病。
(十一)弓形蟲及其他人獸共患寄生蟲病。
(十二)重度副鼻竇炎、重度鼻炎、嗅覺喪失。
(十三)雙耳失聰、雙側矯正視力均低于0.5、重度色覺異常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
(十四)有心血管疾病、高血壓、低血壓、癲癇病史、精神病史、遺尿癥、尿崩癥、暈厥史、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智力障礙、運動障礙等無法正常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
(十五)對實驗動物工作環境嚴重過敏性疾病。
(十六)妊娠期內。
(十七)無法正常履行實驗動物工作職責的其他疾病。
第四條健康管理的其他特殊要求:
(一)非人靈長類實驗動物接觸者需要有B病毒和結核桿菌檢查記錄;
(二)與實驗犬接觸者需要有狂犬病疫苗接種記錄;
(三)與實驗羊和犬接觸者需要有布氏桿菌的檢查記錄;
(四)與實驗貓接觸者需要有弓形蟲的檢查記錄;
(五)本年度發生人獸共患病單位的從業人員,及其直接接觸來源疫區實驗動物的從業人員應有該病原的檢測記錄。
第五條在本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加強從業人員勞動保護措施和健康管理。
第六條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本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年度體檢的情況,并將其列入年檢和監督檢查的內容,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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