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六部、局和解放軍總后衛生部聯合頒布的《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國科發財字〔2001〕545號)、《浙江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浙科條〔2002〕153號)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的規定和要求,為加強我校實驗動物管理,保障校園生物安全,確保科研工作進行,提高科學研究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根據《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凡從事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組織、個人必須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動物實驗研究中心是我校唯一申請實驗動物生產和動物實驗使用許可證的部門,學校各單位科研動物實驗(除當日處死或處理的動物實驗和特殊動物實驗外),均應在動物實驗研究中心進行。
二、對于當日處死或處理的動物實驗和特殊動物實驗,應在保證生物安全的基礎上,允許在特定的實驗室中進行。
三、課題經費報銷有關實驗部分(動物、飼料等費用)的單據,須有動物實驗研究中心的認可并經中心主任簽字。
四、科研課題鑒定、結題和論文發表,凡是有動物實驗部分的,須經動物實驗研究中心認可并蓋章。
五、嚴禁在非動物實驗場所進行科研動物實驗。凡是在非動物實驗場所進行動物實驗或使用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其申報的相關科研課題不予立項,成果不予鑒定,其所進行的動物實驗結果不予承認,所出具的安全性評價和檢測結果一律無效。
六、凡擅自在非實驗動物場所進行科研動物實驗,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此發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負責。
七、為了保證動物實驗研究中心正常運轉,學校將給予一定的維持費,并加強支撐條件的建設,校內科研動物實驗將免收動物飼養管理的相關費用(除動物、飼料及一次性消耗物品外),以確保學校科研實驗的順利開展。
八、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6日實施,由動物實驗研究中心負責解釋,原浙中院發〔2003〕151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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