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09-03-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和監督,保證實驗動物質量,使實驗研究、檢測結果安全可靠,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人工繁育,遺傳背景明確,對微生物進行控制,用于科學研究、安全評價和生物制品原料的動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繁育、供應、應用及實驗動物相關的籠具、飼料等研究、生產單位(以下簡稱實驗動物工作單位)。
第四條吉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管理、協調全省實驗動物工作,并監督本辦法實施。
第五條為打破各單位封閉式小而全的實驗動物管理體制,減少浪費,由省內條件較好的部分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實行橫向聯合,組成吉林省實驗動物聯合中心,承擔全省實驗動物研究、繁育、供應、開發及省內外實驗動物余缺調劑等工作。并為條件差的單位提供實驗室、實驗觀察室和實驗技術服務。
第二章 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和飼養管理
第六條實驗動物飼養室及實驗室必須是合乎標準的專用房舍。不同品種(品系)或用于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必須分開飼養。應用實驗動物單位,除具備合乎標準的實驗室外,也必須具備相應的飼養條件。
第七條實驗動物飼養室必須有通風裝置、上下水設備,內壁光潔,便于清洗消毒,并有防野鼠、防蟲、防蚊蠅以及降溫、防潮、防寒設備。
第八條實驗動物籠具必須規格化、安全可靠。
第九條有感染性和放射危害性試驗的動物房,須按照專門的安全防護規定建筑。其工作人員必須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十條飼養室及動物實驗室須有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各單位結合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各項作業過程應用完整準確的記錄。
第十一條實驗動物的飼料和飲水必須確保衛生和營養要求:全價、安全、清潔、無毒,一般不得混入抗生素等藥物。實驗動物飼料必須經質檢部門定期檢驗。
第十二實驗動物運輸應有專人負責,裝運工具應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裝。
第三章 實驗動物
第十三條按照微生物控制標準,實驗動物分為四級:普通動物、清潔動物、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和無菌動物。各級實驗動物應按相應標準分級管理。
第十四條購入或供應實驗動物(包括種用實驗動物)必須具備下列技術數據:品種、品系及亞系名;遺傳背景資料;微生物狀況;當年檢驗填發的合格證書;責任者姓名等。
第十五條引入種用實驗動物應立即到省科委登記注冊,經隔離檢疫后,方可進入實驗動物設施。
第十六條實驗動物患病、死亡必須查明原因。發生傳染病時,必須分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并立即報告省科委。如隱情不報,防護措施不力,造成疫病蔓延,甚至人員致傷、中毒或患病等嚴重后果,要追究肇事人員的經濟、行政以至法律責任。
第四章 實驗動物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實驗動物管理人員、繁育飼養人員和實驗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身體健康(無人畜共患?。?。各實驗動物工作單位要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身體檢查。
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科技人員應享受與其它科技人員相應的工資待遇、保健津貼及勞動防護等。
第五章 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實驗動物生產、供應、使用單位要向省科委申請登記并取得條件合格證。生產、供應單位首先申請并取得實驗動物合格證后才能供應。
第二十條 嚴禁實驗動物工作單位用背景不清的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安全實驗、藥品檢驗和生物制品生產。
凡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者,有關部門應終止其研究項目,其結果不予承認,檢定或評價報告視為無效,藥品、生物制品或其它產品均屬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省科委組織有關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對實驗動物工作單位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合格者予以表揚,不合格者限期改正,到期不改者給予通報批評或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為進一步貫徹本辦法,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吉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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