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09-03-10
為了規范實驗動物工作,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大、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文件。
1983年,衛生部以衛科教字第75號文件要求各地認真貫徹落實《1983-1990年醫學實驗動物發展規劃》和《衛生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
1989年6月1日,衛生部依據國家科委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頒發了《醫學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1992年,衛生部對《細則》進行了修訂,1998年再次修訂《細則》,并以衛生部(98)第55號令頒布。
1983年7月,國家醫藥管理發布了《國家醫藥系統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4月12日,國家醫藥管理局(91)第6號令頒布了《國家醫藥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辦法》,當年配套發布了《國家醫藥管理局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草案)》。
1988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了《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1月14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發布實施。該條例對實驗動物的生產供應、傳染病控制、動物實驗、進出口、從業人員做出了規定。
1990年12月,中國科學院依據國家科委發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中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中國科學院實驗動物管理暫行條例》,1993年修改為《中國科學院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1991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1年第21號]發布《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4日,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附有《北京市實驗動物合格證管理辦法》、《北京市實驗動物質控制點監測單位管理辦法》。
1994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實驗動物國家標準,從環境、微生物、寄生蟲、營養、遺傳方面提出了控制指標。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實驗動物管理的地方法規。
1997年12月11日,國科發財字[1997]593號文件,發布了國家科委與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制定的“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國家第一次明確了建立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實施許可證管理、認定國家級和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等內容。
1998年5月12日,國科發財字[1998]174號,國家科學技術部發布《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管理辦法》,明確國家建立實驗動物種子中心,規定了種子中心的任務、組織機構、經費和管理、檢查與監督等內容。
2001年12月5日,國家科技部、衛生部等七部局聯合發布了《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使實驗動物認證工作納入了國家行政許可體系,進一步規范了實驗動物的生產與使用。
2005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湖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成為繼北京市后全國第二個對實驗動物工作立法的省(市)。
目前,云南、廣東、黑龍江、上海、江蘇等地也在醞釀實驗動物立法,有的已經接近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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