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動物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質量,根據國家《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科技廳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該《辦法》已經科技廳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2019年9月20日
四川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確保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實驗動物福利,適應科學研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培育和飼養,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應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相關產品,是指用于實驗動物的飼料、墊料、籠具、飲水、專用設備等。
本辦法所稱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是指從事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生產、科研、檢定、教學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單位和人員。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從業人員,是指依法從事實驗動物或動物實驗相關工作的各類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實驗動物獸醫人員、輔助人員、階段性從業人員等。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實驗動物工作,開展實驗動物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分工、加強監督、資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和應用的規范化,有利于促進四川省生命科學研究和生物醫藥等相關產業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教育、環保、農業、衛生、藥品、林業、進出口等有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實驗動物管理相關工作。
科技廳聯合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成立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實驗動物的宏觀管理與組織協調工作。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具體事務性工作由科技廳委托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六條 全省實行實驗動物許可證制度和質量監督制度。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均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全省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相關標準??萍紡d應當著力推進實驗動物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實驗動物相關產品生產,實驗動物有關商業性經營的單位和組織,應當取得科技廳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
使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檢定、檢驗和其他科學實驗的,或應用實驗動物為原料、載體進行生物醫藥等產品生產活動的單位和組織,應當取得科技廳頒發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使用許可證”)。
第八條 科技廳負責制定實驗動物發展規劃,以科技項目經費和專項資金支持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基礎設施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對在實驗動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科技廳應重點支持其實驗動物創新及產業化發展。
第二章 實驗動物生產與應用
第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生產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采用國內或國際公認的品種、品系和標準方法。
實驗動物種子應當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種源單位。為補充種源、人工繁育、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科學研究需要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申請建立保種或者種源基地,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新品系。
第十條 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和實驗室應嚴格分開。不同等級、品種、品系和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分別飼養管理,實驗動物的飼料、籠具、墊料和飲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進行動物實驗應當根據實驗應用目的,使用相應等級標準要求的實驗動物。不同品種、不同等級或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不得在同一個實驗房間進行。
第十一條 運輸實驗動物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實驗動物檢疫,使用符合實驗動物質量要求的包裝,以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及健康安全。不同品種、品系或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裝。
作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質量評價的以及按照標準規定不能免疫的實驗動物不得免疫。
實驗動物的運輸工作應當由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生產供應或者出售合格的實驗動物。供應或者出售實驗動物時,應當出具質量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許可證許可范圍,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除特殊實驗要求外,不得在實驗動物飼料中添加可能影響實驗效果的藥品和其他物料。
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科研立項、結題驗收、成果評價和評獎,進行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的,應當把使用合格實驗動物和具備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基本條件。應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實驗環境設施內取得的科學研究、檢定、評價的結果無效,相關的科研項目不得驗收、評價、評獎,生產的制品不得使用和出售。
第十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使用從國外引進的實驗動物以及將引進的實驗動物轉作種用動物,出口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應當根據微生物學、寄生蟲學、營養學和飼養環境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具備實驗動物和環境設施的自檢條件并定期開展自檢,如無條件,應當委托有資質單位定期檢測;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使用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自檢或由其產品生產供應單位提供相應合格證明,定期對環境設施進行自檢或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檢測。
各項檢測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的記錄,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五年。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及人員
第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對實驗動物項目管理和倫理審查工作。不具備設立實驗動物管理機構的單位,應委托其他管理機構進行項目管理和倫理審查,并就職責內事項每年向科技廳報告。
第十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業從業人員,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及時組織排查、整治安全生產隱患,為實驗動物的生產與應用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工藝技術、管理手段等保障,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其掌握實驗動物生產、運輸、應用、處置、動物尸體和廢棄物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操作規范、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落實從業人員防護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與安全。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身體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和其他不適于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疾病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實驗動物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專業水平評定、晉升其專業技術職務。
實驗動物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實驗動物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具備設施運行維護基本技能,具有組織開展實驗動物各項工作的能力。
實驗動物技術人員應當掌握實驗動物繁育和動物實驗基本操作技術,熟悉實驗動物健康、動物實驗準備、疾病預防與控制、設施管理、環境監測等知識。
實驗動物研究人員應當掌握實驗動物一般生物學特性、飼養、微生物學、疾病學以及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和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具有動物實驗基礎理論和實驗操作技術。
實驗動物獸醫人員應當掌握實驗動物學及相關學科、福利、倫理和法律法規相關知識,熟悉實驗動物保定、操作、疾病診斷、檢測、預防、治療和處置等方法。
實驗動物輔助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知識和技能,并具有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實驗動物階段性從業人員應當了解實驗動物基礎科學知識,掌握所從事工作的基本技能。
第二十一條 開展教學動物實驗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使用質量合格的實驗動物,加強實驗動物的去向管理,做好生物安全防范、實驗方案審查和過程監管。
從事實驗動物主要教學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以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章 生物安全
第二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預防和控制實驗室感染,防止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公共衛生安全和環境安全的實驗動物逃逸及病原體擴散。
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和放射性動物實驗,應當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對實驗室生物安全、放射衛生防護及環境保護的要求,防范事故發生。
從事實驗動物基因工程研究的,應當按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記錄在案。
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實驗動物,必須立即視情況分別予以銷毀或者隔離治療,并報告當地動物檢疫、衛生防疫單位和科技廳,采取緊急預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如系人畜共患疾病,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嚴格的醫學臨床觀察。如屬重大動物疫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專人管理實驗動物廢棄物回收,配置足夠數量的回收設備,并按照國家規定對不再使用的實驗動物固體、液體、氣體廢棄物等交由具備資質的無害化處理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接受病原體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實驗的動物尸體、固體廢棄物,應當按國家規定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理。
禁止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流入社會。禁止食用和買賣實驗動物尸體及其附屬物。
第五章 動物福利
第二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善待實驗動物,遵守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倡導“3R”原則(即替代、減少和優化原則)的動物實驗理念和方法。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動物福利和倫理問題的實驗動物工作,應當嚴格遵守《關于善待實驗動物的指導性意見》《實驗動物 福利倫理審查指南(GB/T 35892-2018)》等規定,并符合國際慣例。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科技廳負責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的行業準入實行許可證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設施按照國家標準組織安全評價,定期對從事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生產與使用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質量進行檢測,對實驗動物設施的管理維護情況進行抽查,向受檢單位通報抽查、檢測結果,向社會公示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九條 科技廳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的信用信息。
鼓勵公民向科技廳舉報違法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條 具有資質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向申請行政許可的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四川省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配合科技廳開展實驗動物質量和實驗動物環境設施監督檢查、質量標準研究、科學研究等工作。
以上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實驗動物質量和實驗動物環境設施檢測結果進行評估,對檢測不合格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相應處理。檢測不合格單位應當查明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并接受復檢;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動物實驗場所,不得繼續生產、銷售或使用實驗動物,并按照相關規定銷毀或者做出必要的技術改進;復檢仍不合格,取消其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資格,由發證部門收回許可證,但在條件具備時,可重新提出生產或使用申請。
第三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 對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行為,由科技廳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廳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扣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許可證:
(一)安排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
(二)從事實驗動物工作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三)對不同來源、品種、品系和不同實驗目的實驗動物不分開飼養或者實驗動物飼育室和動物實驗室不分開設立的;
(四)未使用具備有效合格證書的品種、品系的實驗動物和標準的生產、繁育方法的;
(五)未根據寄生蟲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生產環境設施等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質量及環境進行檢測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的;
(六)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的記錄和統計報告不完整、不準確的;
(七)供應、出售實驗動物時,不出示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提供質量合格證的;
(八)將不同品種、品系或者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在同一籠器具內混合裝運的;
(九)實驗動物的環境設施、飼料、籠具、墊料、飲水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十)在同一間實驗室同時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或者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的;
(十一)在動物實驗過程中,嚴重違反實驗動物福利倫理要求,虐待實驗動物,未采取盡量減輕痛苦的方式處置不再使用的動物活體的。
(十二)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科技廳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實驗動物許可證:
(一)超過許可證有效期限或超越許可證規定范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
(二)涂改、出借、出租、轉讓、倒賣許可證的;
(三)銷售的實驗動物無質量合格證或者與質量合格證內容不符的,混售不同實驗來源動物的;
(四)使用的實驗動物級別不符合相關規范,或者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進行藥品、生物制品和其他產品檢定或者安全評價的;
(五)實驗動物設施環境或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未達到國家標準的;
(六)不按規定對實驗動物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七)買賣實驗動物尸體及其附屬物的。
(八)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發生環保安全事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實驗動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并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2013年印發的《四川省實驗動物管理暫行辦法》(川科財〔2013〕25號)和《四川省實驗動物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川科財〔2013〕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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