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支撐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使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應當協調統一,加強規劃,合理分工,資源共享,有利于市場規范,促進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和應用。
第四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主管全省的實驗動物工作。在甘肅省科學技術廳的領導下,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實驗動物發展規劃,以科技項目經費支持實驗動物科學研究。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實驗動物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做好實驗動物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甘肅省實行實驗動物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許可證分為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開展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和使用實驗動物。實驗動物許可證不得轉讓和買賣。
第二章 生產
第六條 開展實驗動物生產、供應、運輸、經營等活動以及從事實驗動物專用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并在許可證的核定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種子來源符合實驗動物種源要求;
(二)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及設施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具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的基本檢測手段;
(三)實驗動物飼料、籠具、墊料、飲水等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四)所有從業人員均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第七條 實驗動物的生產設施應獨立設置。不同等級、品種和不同品系的實驗動物,應按照相應的標準分開飼育管理。
第八條 開展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遺傳、微生物、寄生蟲、病理、配合飼料和環境及設施的控制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質量、飼料、籠具、墊料、飲水和環境進行監測。操作過程和監測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的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五年。記錄人應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實驗動物生產單位供應實驗動物時應提供質量合格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必須標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號;品種、品系的名稱,等級;遺傳背景或來源等內容。
第十條 裝運實驗動物的運輸工具和運輸籠具,應符合所裝運的實驗動物等級和動物福利要求。不同品種、品系和性別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運輸籠具內混合裝運,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須分別運輸。
第十一條 為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科學研究需要而獵捕、繁育、經營利用以及進出口野生動物的,應按照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和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進口與出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實驗動物開展科學研究、教學、檢驗、校定等活動和以實驗動物為載體生產制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并在許可使用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用于動物實驗活動和以實驗動物作為載體開展生產活動的動物實驗設施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二)開展感染性、化學染毒、放射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動物實驗活動的特殊動物實驗設施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三)實驗動物飼料、籠具、墊料、飲用水等條件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四)所有從業人員均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動物實驗使用的實驗動物應來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并附有質量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對涉及動物實驗的科研項目申請、驗收和申報科技成果獎勵時,應提供實驗動物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材料。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產生的實驗動物資源和數據應當共享。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實驗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實驗動物方面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四章 檢疫與生物安全
第十七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實驗動物生物安全責任體系,制訂突發實驗動物生物安全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對必須進行免疫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結合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需要,進行預防接種,但用作生物制品研制和生產的實驗動物除外。
第十九條 為補充實驗動物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科學研究需要而捕撈、捕捉的野生動物,應在當地進行隔離,并取得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野生動物運抵實驗動物處所,需經再次隔離。實驗動物品種品系有調整的,應及時報甘肅省科學技術廳對名錄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開展病原微生物感染實驗、化學染毒實驗、放射性實驗和基因修飾研究等特殊動物實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單位和個人,應按相關規定對實驗動物相關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嚴防實驗動物逃逸,并防止非實驗動物進入實驗動物處所。
第五章 動物福利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應成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機構,負責本單位有關實驗動物的福利倫理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愛護實驗動物,嚴禁虐待實驗動物,應采取有效措施滿足實驗動物福利要求,避免不必要的傷害。
第二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使用應遵循替代、減少、優化的原則和動物福利倫理標準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等活動應通過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
第二十七條 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機構應獨立進行審查工作,保持公正,不受上級或其他利益的干擾。
第六章 實驗動物從業單位與人員
第二十八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應成立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實驗動物工作的管理和協調,為實驗動物工作的發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九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應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于健康狀況不適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應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法律法規、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實驗動物工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方面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實驗動物實行標準化管理。開展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實驗動物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鼓勵制定和執行嚴于國家標準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三十三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組織建立健全省級實驗動物質量檢測體系,負責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檢測制度。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建立相應的檢測制度。
第三十四條 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省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示監督檢查結果;對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而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單位,由甘肅省科學技術廳函告其上級主管部門督促辦理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公布實驗動物許可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對實驗動物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單位建立誠信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嚴格監督檢查。鼓勵公民向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法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管理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在實驗動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甘肅省科學技術廳鼓勵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單位建設甘肅省實驗動物科技創新基地。對開展實驗動物科學研究、生產、使用、質量檢測及資源共享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經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評估,具備如下條件的,可擇優認定為甘肅省實驗動物科技創新基地。
(一)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使用許可證;
(二)具有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良好信譽;
(三)連續3年通過年檢或考核優秀;
(四)具有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開放共享的條件和能力。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責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相應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名詞解釋
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實驗動物專用產品:是指實驗動物飼料、墊料、飲用水、籠器具等。
實驗動物種源:是指保種、選種和生產方法科學合理、質量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規定要求,有完整的技術資料或遺傳背景清晰、來源清楚、具有相關證明材料的實驗動物種群。
第四十條 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系統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甘肅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止。2005年6月7日發布的《甘肅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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