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據
1、《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年10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 1988年11月14日)第二十四條 “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出口應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物種開發的實驗動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出口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
2、國務院2013年5月15日《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中規定:實驗動物出口審批下放省級科技管理部門。
二、申報材料
實驗動物出口許可申請書、單位情況介紹、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小組)成立文件、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設施平面圖、規章制度及SOP、記錄表格等、實驗動物設施環境檢測報告、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報告(生產許可)、實驗動物尸體及廢棄物處理協議、實驗動物生物安全應急預案。
三、申請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2、規章制度及SOP齊全;3、環境設施符合相關要求;4、動物質量符合相關要求;5、應急預案可行;6、動物尸體及廢棄物處理合規。
四、辦事程序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精神,該項審批事項交由省級科技部門審批管理,有關的辦理程序在制訂中。
五、責任處(科)室:
浙江省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杭州市天目山路182號省醫學科學院4號樓)
柯賢福、胡慧穎(105室)
電話:0571-88215499 0571-88855554
六、辦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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