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2號)和《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科技部國科發財字[2001]545號)及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四川省境內從事與實驗動物工作有關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保種、繁育、生產、供應、運輸及有關商業性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適用于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的組織和個人。
許可證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印制、發放和管理。同一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 請
第四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實驗動物種子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保種心中或國家認可的種源單位,遺傳背景清楚,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
2.具有保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質量的飼養、繁育、生產環境及檢測手段;
3.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墊料及飲水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要求;
4.具有保證政黨生產和保證動物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檢測人員;
5.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6.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7.實驗動物的飼養、經營場所應符合國家衛生、重量、動物防疫等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神經過敏使用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使用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必須來自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質量合格;
2.實驗動物飼育環境、設施、用品等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要求;
3.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實驗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人員;
4.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在申請時必須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單位申請文件;
2.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申請書(附件1)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申請書(附件2);
3.設施建筑平面圖;
4.主要儀器設備清單;
5.組織機構、人員組成及人員的上崗培訓證書;
6.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7.省級以上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七條 申請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組織個人,按以上要求將材料一式四份送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科技廳窗口),并附上單位代碼。
第三章 驗收、審批和發放
第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受理許可證申請,并組織驗收和進行審批。
第九條 省科技廳接到申請材料后,負責審查材料的完整性,對符合要求的單位,組織專家現場驗收。驗收程序如下:
1.省科技廳主持驗收,確定負責驗收技術工作的專家組組長。專家組成員至少須由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2.專家組審查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聽取申請單位的有關情況匯報,進行現場檢查和詢問;
3.專家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檢查情況,在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驗收評審表(附件3)或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驗收評審表(附件4)上給出評審結果;
4.專家組成員如對技術驗收報告結論出現爭議,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多數票決定驗收報告意見;
5.專家組對驗收的技術情況提出局面意見。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驗收評審合格者批復實驗動物生產或使用許可證文件,并發放許可證;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負責將有關材料、專家組驗收報告、批準文件,報送科技部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采用全國統一的格式和編碼方法(附件5)。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凡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實驗動物的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和質量控制。在出售實驗動物時,應提供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附件6),并附上符合標準規定的近期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報告。
凡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在進行動物實驗時,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是實驗結論合法必備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后須重新審查發證;需換領許可證的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按申請單位初次申辦程序審批。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不得轉借、轉讓、出租給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無生產許可證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動物及相關產品。
第十六條 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需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提前一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若進行改、擴建設施,視情況按新建設施或變更登記事項辦理。停止從事許可范圍工作的,應在停止后的一個月內交回許可證。遺失許可證的應及時失補領。
第十七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實行年檢和抽檢管理制度。凡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應在每年年底前到省科技廳辦理年檢。受檢單位年檢材料包括四川省實驗動物許可證年檢表(附件7)和有關材料(一式兩份)。省科技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取得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抽檢。
年檢或抽檢不合格單位,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到期仍未達到要求的,發證機關報將吊銷許可證,并報科技部及有關部門備案,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或生產、使用、經營不合格實驗動物的,一經查實,發證機關有權收回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擅自翻印、偽造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予以收繳。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凡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實驗動物活動的,發證機關將會同有關執法機構予以取締。
使用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來自無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具有實驗動物生產廣主持單位,但質量不合格的,所進行的動物實驗結果不予以承認。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發放管理機關的工作臺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在四川省轄區內的軍隊系統的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印制、發放與管理工作,由軍隊主管部門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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